内地监管机构能否查询香港公司信息

2026-01-27

内地监管机关对香港公司信息的可查询性,存在明确边界和制度安排。这不是一个模糊地带,而是一套基于两地法律框架与协作机制形成的现实操作逻辑。2026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安排》实施细则落地后,相关查询路径深入清晰化,但公众仍常误以为“内地监管部门能像查本地企业一样调取香港公司全部登记资料”。事实并非如此。

一、香港公司信息的法定公开范围有限

香港公司注册处(CR)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维护公司登记册,其中仅部分信息向公众开放:

1. 公司名称、注册编号、成立日期及公司类别;

2. 注册办事处地址;

3. 董事姓名、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前四位(非完整号)、任职起始日期;

4. 公司秘书姓名及联络地址;

5. 已提交的周年申报表(NAR1)中列明的股本结构与股东总数(不披露具体股东姓名);

6. 公司是否处于“撤销注册”“解散”或“正在清盘”状态。

需注意:股东身份、实际受益人(UBO)、银行账户、财务报表、内部决议等均不属法定公开内容。内地监管机关无权直接调取此类非公开数据,亦不能绕过香港法律要求CR提供完整档案。

二、内地监管机关获取信息的合法路径

内地执法或监管需要涉及香港公司信息时,必须依托既定协作机制:

1. 通过中央人民部门向香港特区部门提出司法互助请求,适用于刑事案件或重大民事纠纷;

2. 依据《CEPA投资协议》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的监管信息共享原则,在反洗钱、税务稽查等特定领域,经双方同意后开展定向数据交换;

3. 对于在内地有经营实体的港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查询其在内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如营业执照、股东变更记录),但这仅限于该内地主体,不延伸至其香港母公司原始资料;

4. 税务机关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可在个案基础上请求香港税务局提供与税收相关的有限信息,如常设机构认定、关联交易定价资料等,须严格履行审批与用途限定程序。

三、实务中常见误解与应对建议

不少企业或个人在尽职调查、合同审查或争议处理中,试图通过内地渠道“穿透”查实香港公司实际控制人。这种预期往往落空。真实情况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所显示的“香港公司”信息,绝大多数来自企业自行填报或第三方爬取的公开字段,准确性无法保障,且不包含关键控制关系;

香港CR官网(www.cr.gov.hk)提供付费查册服务,单次查阅基本登记资料费用为港币90元,但结果仍限于前述法定公开项;

若确需核实受益所有权,须委托香港持牌律师依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向公司注册处提交“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查册申请,前提是申请人具备合理理由并完成身份核验。

以上是内地监管机关对香港公司信息可查询性的基本事实与操作边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涉及具体业务场景,建议以目标行为发生地法律为准,必要时对接熟悉两地规则的合规顾问或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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