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冒用“中消协”名义及“3·15”标志,涉嫌多项违法!

2026-01-06

近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了

“杏花纯粮研究院”

“杏花纯粮【研究院】”等视频号

伪造所谓

“3·15中国消费者协会与

山西晋柔品牌签约”的图片

虚假宣称其产品

“售前经过3·15消费者协会全程监督”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此类假冒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发生多起。针对此类假冒侵权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25年下半年部署全国消协组织共同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此次报道的视频号侵权行为就是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侵权行为之一。

三类常见骗局

商家这样冒用“中消协”“3·15”

中国消费者协会历来高度重视名称和标志的使用,已将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在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商标,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发生多起假冒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开展活动,以及擅自使用中消协注册商标的事件。据不完全统计,自2020年以来,已发现侵犯中消协名称和商标的相关案例34件。

侵权行为大致分为三类:

直接冒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6件):

例如,某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宣称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消费者诚信单位”。

擅自使用与3·15商标近似的标识(25件):

例如,某公司以3·15名义开展品牌认证活动,并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中消协3·15商标近似的标识。

以中国消费者协会近似名称开展评选活动(3件):

例如某单位以“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名义开展评选活动。

针对发现的这些案例,中消协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有的侵权方被立案行政处罚,有的侵权方被司法机关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中消协部署清理

不规范使用其名称和标志工作

为规范名称和标志使用,中消协专门制定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名称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使用中消协的名称、标志,均应经中消协同意。未经准许,不得擅自使用。

《办法》规定了

中消协名称和标志使用要求

使用监督等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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